5 SIMPLE TECHNIQUES FOR 新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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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如果簽了正式買賣合約才決定放棄交易,買家除了根據合約條款被沒收訂金,買家更可能要賠償發展商重售單位後的差價與損失。

當二手物業賣方因取消交易而收回單位後,若業主因市況轉壞或其他因素而減價再賣單位,理論上是可以向撻訂的前買家再追討差價。當然,近年樓市節節向上,撻訂重售的物業常常越賣越貴,再加上追差額涉及冗長法律訴訟,如「減價重售」的成交價並非合理市價,亦可能衍生更多稅務或法律問題。因此,買家因撻大訂而被追差價的個案並不常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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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現時部分臨時合約加上「必買必賣」的條款,若果買家簽署這類合約後撻訂,情況跟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差不多,可能被追差價。謝天良指,二手樓臨時買賣合約加上「必買必賣」條款,等於正式買賣合約,若果買家放棄成交,業主同樣可追討重售後差價。

根據一般法例原則,在衡量對方損失時,是會以簽署合約時的市場價格扣減合約價格來計算,但也要視乎對案例是否公平而定。

樓市新聞

  這個問題在上一次podcast,我已經說過「合理」兩個字。不知在哪裡傳出了「鍾意點訂價都得」的說法,有谷友私訊問過我們這個問題,我們覺得有必要釐清。

倘若買家在簽約後覺得樓價還有下調空間,所以不想購入已支付訂金的單位,便有可能放棄交易。由於買賣二手物業沒有冷靜期,所以只要簽訂了臨時買賣合約並支付訂金,就需要完成交易,否則就是撻訂。買家撻訂的代價具體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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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可見,撻訂的損失絕對不是小數目,隨時足以支付買樓首期有餘,亦可能是買家辛苦多年所賺的儲蓄。要避免撻訂,首先就要了解撻訂常見的原因:

此外,在買方撻訂後,賣方理論上有權追討更多相關損失,如律師費及雜費等。假如日後樓市下沉,賣方以較低價錢出售單位,理論上是可以向撻訂的買方追討差價,但涉及法律程序,加上香港長期處於升市,撻訂後重售價錢往往高過原本賣價,故買方因撻訂而要賠差價的例子不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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